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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并沒有到相關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雙方只是屬于情侶關系,并沒有成為法律上認可的夫妻;
2、男女雙方已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但是并沒有一起生活的。
即雙方并不沒有事實上的婚姻;
3、男方因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比如男方家庭為了籌集彩禮,四處借錢,但無力償還的,甚至正常的生活都保證不了。
但是在實踐中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標準較難證明。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以下八種情況,一般是不予返還的,或者法官會考慮具體情況再決定返還的數額:
1、對于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不予返還;
2、對于自愿贈與的禮物可不予返還;
3、彩禮返還時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如果因給付一方導致發(fā)生過錯導致離婚的,則該彩禮可以適當減少一點。
如果因非給付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可以大一些;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時間很長,彩禮一般可不予返還或者只返還部分;
5、雙方已經結婚登記的且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還;
6、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生活期間已經生育子女的,一般不予返還或返還部分;
7、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還或者視為遺產部分返還其父母。
以上就是對關于離婚女方是否需要退還彩禮的相關知識的整理。
如果要獲得自己的合法利益,還是得準備充足的證據,也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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